1、延期付款的利息,付款方会计处理借:财务费用--利息贷:银行存款2、延期付款的利息,收款方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第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因此,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税。在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可以与货物销售金额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问:销售方将延期付款利息以增值税发票的形式开具,销售方和购买方如何账务处理?购买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销售方收到款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买方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支付款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若购买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支付该笔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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